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生证管理规定(试行)
为保证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研究生证及火车乘坐优惠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将研究生学生证的使用进行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由我校录取的专业硕士研究生,由各院系统一填写学生证信息后交研究生处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填写内容要正确、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
第二条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研究生如将研究生证转借他人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研究生证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通报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 研究生证应于每学期开学三天内到所在院系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各院系负责统计研究生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乘车终点站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或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较大火车站名,未婚者填写父母家所在地,己婚者填写配偶所在地。研究生处按照院系统计结果将火车乘坐优惠卡发放给新生,贴在研究生学生证指定位置。
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研究生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变动证明,所在院系审核后,由研究生处对乘车区间进行修改,加盖学校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不慎遗失或毁坏研究生证者,应及时到院系提交书面说明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证补发申请表》,由院系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后,方能补领。凡补办新证,但又找到原证者,必须将原证上缴研究生处。
第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毕业、转学、休学、开除学籍、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办理离校手续,将研究生证交回所在院系,由院系报送研究生处注销,方能离校。与国外合作研究的研究生出国时不办离校手续,但应将研究生证交院系,回校时再发给本人。
第七条 由于保管不当丢失研究生学生证以及火车乘坐优惠卡或损坏火车乘坐优惠卡导致不能使用的,须缴纳相关成本、注销后或补办费用。申请补领研究生证者,自申请受理后一个月内补发,停止享受学生乘车半价优惠一学期。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