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

         杨桥湖大道8号

电话:027-81973922

传真:027-81973922

邮编:430205

E-mail:mpacc001@163.com

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3 发布部门:专业硕士教育中心 浏览次数:996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课程建设是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是提高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需重点建设一批基础性强、影响面大、具有我校学科特色的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程。

第三条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的目标

1.通过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形成一批教学思想先进,教学方法适宜,教学内容能反映学科发展新方向的精品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同时,以精品课程带动其他课程建设,提高全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教学水平。

2.通过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推动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教材建设工作。努力建设一批能适应培养目标要求的、体现学科基础性、系统性、前沿性的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教材。

3.通过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积极探索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新模式和新方法。

第四条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遵循“择优选择、重点培育”的原则,进行分期分批建设。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的建设范围指列入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近三年连续开设的课程,其中以硕士专业学位核心课和方向必修课程为重点。

第六条承担课程的教师队伍应有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梯队。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在研究生处组织下,由各院系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中心具体实施。

第八条各院系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本单位的精品课程建设,选择、推荐申报课程,监督、检查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课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增加精品课程负责人的相关职责,分清院系与课程负责人的责权利)

第九条精品课程负责人因故需要更换的,由院系推荐新的负责人,报研究生处审定,并及时做好精品课程建设相关工作的移交。

  

第四章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与结题

第十条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立项工作一般每两年一次。每次建设的课程数量,由研究生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立项程序如下:

1.研究生处确定当年度精品课程建设计划。

2.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

3.课程负责人所属院系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

4.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和评审。

5.学校审定立项。

第十二条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内容包括:

1.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优化。以不断更新和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为重点,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着力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鼓励教师编写并出版高水平的教材。

3.教学方法和手段创新。运用多种先进的教学方法,充分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积极进行教学案例的研究与开发。

第十三条课程负责人须在项目建设中期向研究生处提交中期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建设进展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等,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应予以整改,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者停拨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专业硕士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三年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完成后,精品课程负责人应向研究生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内容包括:

1.课程建设内容与既定计划是否相符。

2.建设成果

1)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体系,教学方法先进,适宜培养目标的课程内容。

2)教材反映学科的特色、体现学术前沿。

3)制成完整的多媒体教学课件。

3.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停拨剩余经费。学校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课程及其负责人精品课程的申请。

  

第五章经费管理及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后,由学校按立项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课程调研、参考资料购置、教材编写、教学大纲制定、多媒体课件制作等。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